点击数:2013-10-09 15:59:40 来源:
根据《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“多层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城市供水经营单位,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,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所供水质达到国家标准。二次加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”。
1、多层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:指建筑物21米以下的民用建筑,使用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。
2、市区内由我公司统一设计、建设的变频全自动管网叠加式供水设施在接管范围(不含商业用水、民用住宅、建筑物高于21米的建筑)。
3、蓄水池形式的加压设施不在接管范围。
4、用户未经我公司审核批准同意并且验收的加压设施,不在接管范围。
5、自备井的加压设施,按《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由主管部门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。
6、提出接管的设备必须在使用年限内,且设施完好,运行正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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